借账户炒股 19 年,不赚反亏 476 万 证券从业人员被罚
近日,天津证监局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券从业人员迟某因长达 19 年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行为,不仅累计亏损高达 476.21 万元,还收到了监管的 25 万元罚单。天津证监局公告显示,迟某在涉案期间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自 2005 年 8 月至 2024 年 2 月,实际控制并使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交易多只股票,经监管部门计算,累计亏损高达 476.21 万元。根据相关劳动合同、询问笔录、证券及银行账户资料等多重证据,监管认定了其违法事实。记者注意到,实际上,监管系统早已对迟某的违规行为实施了预警。2024 年 11 月,天津证监局就曾对迟某作出过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相关决定书载明,迟某在财达证券天津狮子林大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当时已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进一步启动立案调查。迟某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告知书,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券商中国)
近日,天津证监局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券从业人员迟某因长达 19 年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行为,不仅累计亏损高达 476.21 万元,还收到了监管的 25 万元罚单。天津证监局公告显示,迟某在涉案期间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自 2005 年 8 月至 2024 年 2 月,实际控制并使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交易多只股票,经监管部门计算,累计亏损高达 476.21 万元。根据相关劳动合同、询问笔录、证券及银行账户资料等多重证据,监管认定了其违法事实。记者注意到,实际上,监管系统早已对迟某的违规行为实施了预警。2024 年 11 月,天津证监局就曾对迟某作出过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相关决定书载明,迟某在财达证券天津狮子林大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当时已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进一步启动立案调查。迟某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告知书,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