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容量补偿 165 元/kW·年 参与配储的新型储能电站不纳入容量补偿范围
青海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建立青海省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2026 年青海省统一容量补偿标准按 165 元/(千瓦·年)执行。另外明确了 2026 年光热、新型储能厂用电率暂按 21.53%、10.39%计算,系统净负荷高峰时段取近 3 年净负荷高峰前 0.2%时段最大持续小时数 4 小时计算。参与配储的新型储能电站不纳入容量补偿范围,平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抽水蓄能电站建成后,按国家政策有序纳入容量电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