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6 日(美国时间)获悉 ITC 最终裁决结果,针对案涉 6 件专利,ITC 确认 3 件 GoPro 主张的发明专利(第 10,015,413 号、第 10,958,840 号、第 10,529,052 号)所涉及的指控产品不构成侵权且专利权利要求无效/部分无效、1 件 GoPro 主张的发明专利(第 10,574,894 号)所涉及的指控产品不构成侵权、1 件 GoPro 主张的发明专利(第 11,336,832 号)权利要求无效。公司仅部分出口美国产品落入 1 件 GoPro 主张的外观专利(第 D789,435 号)保护范围,但公司提出的新外观设计方案已由 ITC 再次认定未对该件专利构成任何权利侵犯。该落入 GoPro 主张的外观专利保护范围的上一代产品已经不再出口美国,当前产品均已由新外观设计方案取代。
本次终裁结果与初裁结果相比,在初裁结果认定第 10,529,052 号发明专利所涉及的部分指控产品构成侵权但专利权利要求无效的情况下,终裁结果认定该发明专利所涉及的全部指控产品既不构成侵权且该专利权利要求无效。另初裁结果认定第 10,958,840 号发明专利所涉及的指控产品不构成侵权,终裁结果进一步补充了该项专利所涉及的指控产品的不侵权情况。初裁结果的其他认定结论均予以维持。
至此,公司涉及的 337 调查已终结,本次 337 调查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持续不受限制地在美国进口和销售现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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