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海洋:诉讼获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无损益影响
东方海洋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前海道胜不服山东省高院判决申请监督,检察院决定不支持其申请。涉案金额包括撤销支付本金 3000 万元、逾期使用费(特定计算方式并扣除已支付 6 万元)、律师费 2 万元、保险费 13.545 万元,与其他被告共担受理费 19.2577 万元。本次决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当期、未来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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