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期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出,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住宿费、伙食费应按月收取,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幼儿园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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