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一、将境内外商独资银行、境内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 0.5 上调至 1.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将进出口银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 3 上调至 3.5。如计算的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小于 100 亿元,核定该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为 10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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