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17 日,王洪春先生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6)苏 2 刑初 11 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洪春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六十万元(因本案已缴纳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罚款人民币 539.36 万元可以折抵罚金,剩余部分已全部缴纳)。
2、侦查机关扣押案款中的人民币 526.4 万元系被告人王洪春的犯罪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