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印发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金十数据 5 月 10 日讯,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苏州房金〔2026〕24 号),其中提到:个人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 150 万元,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 200 万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现房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 50%;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公积金中心备案的新建具有住房功能的现售产权公寓(以下简称产权公寓),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首付款金额不低于总房价的 30%,贷款期限不超过 30 年,且不超过土地剩余使用期限;属于下列情形的,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含配偶)均可提取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3。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4。患重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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