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等八部门:经过 2 年集中整治,全面取缔境外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活动
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整治方案》总体要求是经过 2 年集中整治,全面取缔境外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活动,实现“坚决取缔非法、稳妥清理存量”的整治目标。一是整治对象包括非法跨境经营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的境外机构、协助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的境内关联或合作主体、招揽境内投资者的非法中介、违法违规发布信息的互联网平台及网络自媒体等。对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活动依法予以取缔,对相关主体违反外汇管理、反洗钱、网络安全和信息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一并纳入整治范围。二是取缔非法跨境经营活动的措施为禁止境外机构在境内开展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相关营销招揽活动、提供相关开户、处理交易指令、资金划转等交易服务。禁止境内相关主体协助境外机构违法开展营销、交易服务,以及为其提供网站、交易软件开发运营、客户服务等。三是清理非法存量业务的措施为设置 2 年集中整治期,集中整治期内,禁止境外机构为存量投资者在境内非法提供买入交易、转入资金等服务,只允许单向卖出交易并转出资金。集中整治期满后,境外机构全面关停境内网站、交易软件及配套服务,禁止为存量投资者在境内非法提供交易等服务。
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整治方案》总体要求是经过 2 年集中整治,全面取缔境外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活动,实现“坚决取缔非法、稳妥清理存量”的整治目标。一是整治对象包括非法跨境经营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的境外机构、协助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的境内关联或合作主体、招揽境内投资者的非法中介、违法违规发布信息的互联网平台及网络自媒体等。对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活动依法予以取缔,对相关主体违反外汇管理、反洗钱、网络安全和信息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一并纳入整治范围。二是取缔非法跨境经营活动的措施为禁止境外机构在境内开展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相关营销招揽活动、提供相关开户、处理交易指令、资金划转等交易服务。禁止境内相关主体协助境外机构违法开展营销、交易服务,以及为其提供网站、交易软件开发运营、客户服务等。三是清理非法存量业务的措施为设置 2 年集中整治期,集中整治期内,禁止境外机构为存量投资者在境内非法提供买入交易、转入资金等服务,只允许单向卖出交易并转出资金。集中整治期满后,境外机构全面关停境内网站、交易软件及配套服务,禁止为存量投资者在境内非法提供交易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