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金十数据 5 月 22 日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 2026 年中国人民银行第 3 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 1 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删除。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将第二十六条中“中央结算公司”的表述修改为“债券中央存管机构”。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至金融债券发行管理信息系统。金融债券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服务支持机构负责维护。服务支持机构应同步将信息披露文件发送至债券中央存管机构等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并及时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公告。“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准确、完整披露发行人所提交信息。”将第四十条中“托管机构”的表述修改为“债券中央存管机构”。
金十数据 5 月 22 日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 2026 年中国人民银行第 3 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 1 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删除。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将第二十六条中“中央结算公司”的表述修改为“债券中央存管机构”。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至金融债券发行管理信息系统。金融债券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服务支持机构负责维护。服务支持机构应同步将信息披露文件发送至债券中央存管机构等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并及时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公告。“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准确、完整披露发行人所提交信息。”将第四十条中“托管机构”的表述修改为“债券中央存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