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监局对光大证券出具警示函
近日,上海证监局发布对光大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来看,上海证监局认为,光大证券未对境外子公司相关议案履行公司层面的集体讨论程序、未由合规负责人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0 号,经证监会令第 179 号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还认为,光大证券未能有效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 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光大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中证金牛座)
近日,上海证监局发布对光大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来看,上海证监局认为,光大证券未对境外子公司相关议案履行公司层面的集体讨论程序、未由合规负责人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0 号,经证监会令第 179 号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还认为,光大证券未能有效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 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光大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中证金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