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相关企业税率继承的决定
(一)由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继承宝理塑料(亚太)公司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 8.0%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二)由可隆工业株式会社(KOLON INDUSTRIES, INC.)继承可隆 ENP 株式会社(KOLON ENP,INC.)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 6.2%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三)以宝理塑料(亚太)公司(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马来西亚公司”所适用的 9.5%反倾销税税率。(四)以可隆 ENP 株式会社(KOLON ENP,INC.)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 30.4%反倾销税税率。
(一)由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继承宝理塑料(亚太)公司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 8.0%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二)由可隆工业株式会社(KOLON INDUSTRIES, INC.)继承可隆 ENP 株式会社(KOLON ENP,INC.)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 6.2%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三)以宝理塑料(亚太)公司(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马来西亚公司”所适用的 9.5%反倾销税税率。(四)以可隆 ENP 株式会社(KOLON ENP,INC.)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 30.4%反倾销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