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哈游诉多摩万事屋胜诉
6 月 17 日,米哈游法务部发文:米哈游诉“多摩万事屋”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迎来终审判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米哈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298 万元。 “多摩万事屋”是一家在全国多地开设连锁门店的线下商业集合店铺,其背后涉及多家关联企业主体。该店铺打着“同人二创”的旗号,以企业身份进行大规模商业化经营: 1.以直营及加盟方式在全国开设了数十家门店,大量收购同人作品后,贴附自家品牌标识进行二次包装,再在店内大量销售未经授权的《原神》《崩坏:星穹铁道》《未定事件簿》《绝区零》《崩坏 3》等周边产品; 2.经取证,涉案商品涵盖徽章、立牌、摆件等品类,涉及 141 个游戏角色、共计 1500 余款商品; 3.对外进一步开展加盟业务,将侵权经营进行规模化扩张。 一审诉讼中,“多摩万事屋”试图将侵权责任推卸给二创作者,声称“如果是侵权商品,那构成侵权的也是同人画师或社团”。但米哈游认为,即使“多摩万事屋”败诉,也无权向同人作者追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多摩万事屋”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 298 万元。 一审判决后,“多摩万事屋”不服并提起上诉,辩称自身仅为“寄售方”而非生产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对此予以明确否定,认定其自行选品、主动贴附自有标识并通过特定渠道销售,已使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该店铺,“生产者”身份依法成立,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这一认定也避免了侵权责任被恶意转嫁给二创作者。
6 月 17 日,米哈游法务部发文:米哈游诉“多摩万事屋”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迎来终审判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米哈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298 万元。 “多摩万事屋”是一家在全国多地开设连锁门店的线下商业集合店铺,其背后涉及多家关联企业主体。该店铺打着“同人二创”的旗号,以企业身份进行大规模商业化经营: 1.以直营及加盟方式在全国开设了数十家门店,大量收购同人作品后,贴附自家品牌标识进行二次包装,再在店内大量销售未经授权的《原神》《崩坏:星穹铁道》《未定事件簿》《绝区零》《崩坏 3》等周边产品; 2.经取证,涉案商品涵盖徽章、立牌、摆件等品类,涉及 141 个游戏角色、共计 1500 余款商品; 3.对外进一步开展加盟业务,将侵权经营进行规模化扩张。 一审诉讼中,“多摩万事屋”试图将侵权责任推卸给二创作者,声称“如果是侵权商品,那构成侵权的也是同人画师或社团”。但米哈游认为,即使“多摩万事屋”败诉,也无权向同人作者追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多摩万事屋”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 298 万元。 一审判决后,“多摩万事屋”不服并提起上诉,辩称自身仅为“寄售方”而非生产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对此予以明确否定,认定其自行选品、主动贴附自有标识并通过特定渠道销售,已使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该店铺,“生产者”身份依法成立,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这一认定也避免了侵权责任被恶意转嫁给二创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