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审批条件的公告
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审批条件为:一、夫妻团聚及偕行子女类:申请人与香港或者澳门配偶分居时间满 3 年;二、子女投靠父母类:申请人未满 18 周岁,父母均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三、子女照顾父母类:申请人年龄为 18 至 59 周岁,父母均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年龄均为 60 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四、父母投靠子女类:申请人年龄为 60 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年满 18 周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将根据定居名额和审批条件,依法审批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申请人如需了解具体情况,可通过移民管理服务热线“12367”或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咨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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