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优化调整景区内自驾服务收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8 月 8 日消息,为持续优化旅游环境,更大力度惠及广大游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联合有关部门指导全区 4A 级及以上涉收取自驾服务费的旅游景区,对收费模式和标准作出优化调整。各景区制定优化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备后,将原按“人”收费、按“车”收费全部调整为按“车”收费,根据不同车型(以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人数为准),5 座及以下价格均不超过 120 元/车,6 至 7 座不超过 180 元/车,8 至 19 座不超过 300 元/车,20 座及以上不超过 600 元/车。因票务系统需调整升级,原按“人”收费调整为按“车”收费的景区,新方案不晚于 8 月 20 日 0 时起执行,新方案开始实行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价格均不超过 30 元/人;原按“车”收费的景区,新方案不晚于 8 月 12 日 0 时起执行,不设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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