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欢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8 月 28 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修正草案。有关修改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律师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执业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执业律师通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并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可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 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从事规定范围的法律业务。考试报名条件、申请执业程序、执业范围等事项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大湾区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