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2026 年第 129 号 关于防止脊髓灰质炎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来自脊髓灰质炎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接触过脊髓灰质炎病例或出现发热、咽痛、咳嗽、呕吐、腹泻、脖颈僵硬、四肢疼痛以及下肢弛缓性麻痹等症状,进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人员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来自脊髓灰质炎疫情发生国家(地区)且被污染或有被污染可能的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等运输设备、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及外包装,应按规定实施卫生处理。本公告内容自 2026 年 9 月 3 日起生效,有效期 1 年。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新增的发生脊髓灰质炎疫情的国家(地区)按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