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聚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中涉及环保电价监管的相关条款,进行优化调整。重点围绕以下方面:
一是优化分类监管模式。将公用及自备燃煤机组发电上网部分统一纳入监管范围。对污染物排放小时均值超标的机组,由电网企业在电费结算中直接扣减对应时段环保电价款;对无正当理由停运治污设施、污染物超标 1 倍及以上的情形,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明确机组启停、低负荷运行、监测设备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超标的,不认定为价格违法行为,仅扣减对应时段环保电价款。
二是理顺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调整环保电价标准;生态环境部门按季度核实机组环保运行数据,同步函告电网企业与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执法检查,将行政处罚权由省级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电网企业承担环保电价款核算扣减职责,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结果互递的协同机制。
三是规范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电网企业扣减的环保电价款按规定返还电力用户。同时明确政策衔接规则,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涉及事项仍按原办法执行。
一是优化分类监管模式。将公用及自备燃煤机组发电上网部分统一纳入监管范围。对污染物排放小时均值超标的机组,由电网企业在电费结算中直接扣减对应时段环保电价款;对无正当理由停运治污设施、污染物超标 1 倍及以上的情形,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明确机组启停、低负荷运行、监测设备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超标的,不认定为价格违法行为,仅扣减对应时段环保电价款。
二是理顺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调整环保电价标准;生态环境部门按季度核实机组环保运行数据,同步函告电网企业与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执法检查,将行政处罚权由省级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电网企业承担环保电价款核算扣减职责,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结果互递的协同机制。
三是规范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电网企业扣减的环保电价款按规定返还电力用户。同时明确政策衔接规则,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涉及事项仍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