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违法所得不足 100 万元适用“定额罚”的,按照“0-3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金十数据 10 月 19 日讯,2026 年 10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自 202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提出,对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等收购中违规转让股票的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在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范围内,适用“倍数罚”的,按照违法所得的“0-3 倍-5 倍-10 倍”划分三个裁量阶次;违法所得不足 100 万元适用“定额罚”的,按照“0-3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划分三个裁量阶次。同时,考虑到部分案件存在短时间内单向卖出、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等特殊恶劣情形,在从重处罚阶次内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 10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考虑到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等收购中违规转让股票行为的危害性通常低于同等情形的典型违规减持行为,故在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前款确定的罚款金额,不超过本规则第十条在同等情形下确定的裁量阶次的罚款金额上限。”
金十数据 10 月 19 日讯,2026 年 10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自 202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提出,对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等收购中违规转让股票的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在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范围内,适用“倍数罚”的,按照违法所得的“0-3 倍-5 倍-10 倍”划分三个裁量阶次;违法所得不足 100 万元适用“定额罚”的,按照“0-3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划分三个裁量阶次。同时,考虑到部分案件存在短时间内单向卖出、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等特殊恶劣情形,在从重处罚阶次内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 10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考虑到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等收购中违规转让股票行为的危害性通常低于同等情形的典型违规减持行为,故在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前款确定的罚款金额,不超过本规则第十条在同等情形下确定的裁量阶次的罚款金额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