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新材: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判决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华阳新材公告称,原告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生物新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公司与生物新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 5838.9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公司收到平定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公司与生物新材公司不存在人格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物新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5792.90 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尚无法判断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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