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开展股份回购的便利度,发挥市场内在稳市功能,经广泛深入调研,近期证监会拟对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简称护盘式回购)作以下调整优化:一是新增股价“破发”作为可以开展护盘式回购的情形之一,规定护盘式回购不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的限制,取消护盘式回购中开盘和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不得申报的限制等。二是要求上市 36 个月内的上市公司当股价触及护盘式回购情形的,严格认真履行上市承诺中的稳定股价措施。三是要求存在超募资金的上市公司在触及护盘式回购时及时实施回购。四是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现金分红计划中明确一定比例资金纳入回购专项基金,要求存在超募资金的上市公司将一定比例的超募资金纳入回购专项基金并专项用于股份回购注销,要求上市公司通过集中竞价卖出护盘式回购股份的所得收益纳入回购专项基金。